IP授權 X 認識著作權法
時間:2021年10月24日(日)14:00-16:00
地點:誠品信義店6F視聽室
講者:黃秀蘭、廖士涵
主持人:林怡伶
文字記錄:陳宏瑋
林怡伶:今天非常感謝各位觀眾來聽這場講座。這場講座是關於著作權相關內容,現在台灣影視開發題材愈來愈多元,以前都從原創開始發展,比較單純。因為整個市場活絡起來,不管是題材的來源,或之後應用的方向都愈來愈廣泛。所以我們今天在過程當中,會提出幾個對創作者、編劇來說容易遇到的問題、困惑來討論。
稍微介紹今天兩位講者,首先是導演廖士涵。他有很多實務創作上面的經驗,2018年第一部電影《粽邪》,從民俗題材開發成作品之後有好成績,接著拍了系列作品,包括他有很多開發經驗,今天會請導演就此分享。
另外一位是黃秀蘭律師,她擔任影視產業法律顧問很多年,在著作權法、合約案例經驗都非常豐富,也長期協助藝術創作者處理合約授權問題,在很多學校教授相關課程。所以是非常專業的專家,可以幫大家釐清困惑與問題。
一開始請導演跟我們分享《粽邪》這個開發過程跟經驗,它變成IP的過程當中,在著作權上大概是什麼樣的處理方式?
廖士涵:大家好,我是廖士涵。關於《粽邪》我快速講一下緣起,有一家製作公司很想做一部鬼片題材。一開始並不是講台灣民俗送肉粽這件事,只是單純講年輕人闖入鬼屋做Youtuber的發想。我看完之後就跟製作人說,這個題材很像好萊塢常會操作的模式。我就跟他們提了說,台灣現行有一個送肉粽的習俗,我就問他們說,你們對這個題材有沒有興趣,他們一聽就眼睛為之一亮。
我印象中大概八月跟他們接觸,十月左右就定調要拍這部電影,到一月開始籌備。等於電影開始的發想,包括片名都是由我提出來的,監製他們很喜歡於是定調。《粽邪》第一集推出的時候有褒有貶,很開心拿到暑假同期的票房冠軍,但實際上我們還是虧錢。只是那時候對於網路評價我心裡面有些不甘心,在跟監製交換心得時就提到說要不要繼續做第二集。說實在話,第二集有點咬著牙硬做,還好票房、口碑,加上輔導金等等,聽說是有回本。大家聽下來可以了解國片做下來滿不容易,在成本抓得滿精準的。
這次受邀來講這題目,我真的沒想過原來第一集到第二集,從IP延伸或著作權,我還要想到有沒有權益要注意,或我今天跟監製鬧翻如何處理。關於《粽邪》這個題目我可以擁有多少權益。這部分也是當時跟律師在聊,她有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些是當時我真的完全沒有想到。因為是同一家製作公司,我也沒跟監製吵架,沒被換掉,導演是同一位。所以呢,過程當中看似滿順利的,但萬一真的理念上、延續上,有意見歧異的時候,我可以怎麼自保?我該如何拿到屬於自己的權益?這塊我完全沒有想過。我完全純粹從簡單的創作者思維去想說,我可以怎麼拍好。這部分也很想利用今天這個時間,我今天也是當學生,很想請教律師分享,萬一遇到這樣的狀況我該怎麼做?也可以分享給大家,遇到時可以怎麼做。
這是我在籌備《粽邪》跟《馗降:粽邪2》的過程,今年底可能籌備《粽邪3》,但其實也還沒簽合約,這塊我滿想多了解,我可以怎麼延續或自保。
黃秀蘭:我很高興主辦單位今天邀請導演,因為上次我們在會前會就發現,導演可以提供很多負面教材(笑),讓大家知道說,如果這樣合約簽下去,或者是沒有簽合約下場會如何。
我們今天第一個主題,先來談國內電影或電視劇,大家都會慢慢碰到這個問題,這幾年也常有製作公司或是編劇問我。當你電影拍得好,或者是像剛剛士涵導演說對《粽邪》票房不是非常滿意,還是咬著牙拍續集。電影劇的話,像《俗女養成記》或是《通靈少女》都已經到第二季,可能會發展到第三季。我們的疑問就是,電視劇第一季到第二季的時候,第二季的劇組要拿到哪些授權?當然今天在場,以編劇為主,所以我的法律說明,大概會以編劇立場出發。關於劇本的部分,是不是要得到原來編劇的授權?怎麼說?有些人會認為,我要發展第二季,我大不了跟第一季/集的電視劇或電影劇組的導演聯繫。譬如說他拍完了,有視聽著作權,我取得視聽著作權的授權就夠了。這樣就夠了嗎?編劇就會很委屈說:「你之所以會拍成第一集或第一季,你不就是用了我的故事跟劇本嗎?」那你到第二季/集的時候,你難道不用延續前面一季/集的故事嗎?如果要的話,那我編劇的位置在哪裡?你是不是也要得到劇本授權。這是我們第一個提出來的問題。
《馗降:粽邪2》是不是要取得《粽邪》的授權?這個問法還不是非常的精確。如果要的話,到底要取得什麼授權?是劇本、還是影片?大家都知道劇本是語文著作,影片是視聽著作,是不一樣的。授權的標的跟主體都不同。主體的話,劇本大概國內的編劇通常是轉讓的方式,我就賣斷,賣給電影公司、賣給電視台。這幾年下來,台灣影視產業的編劇好像覺醒了,或者是知道說我的劇本可以作為IP的基本素材,IP一開發我可能就能持續拿到授權金。所以編劇現在比較多是採取授權的方式。那如果是授權,譬如說我是呂蒔媛,我授權《我們與惡的距離》,這是假設啦,實際上她是轉讓給公視。我授權給公視拍《我們與惡的距離》第一季,或者是拍了電視劇,那後來要授權給故事工廠拍舞台劇。請問我是呂蒔媛,我這個編劇可不可以再拿到授權金?所以這裡是IP開發的概念。那需不需要呢?我們就來看。
(看投影簡報畫面)
我在北藝大電影所授課的時候,常常會引用這樣的圖表。各位看我為什麼會把編劇放在第一位?因為一劇之本,最重要從故事出發,所以它有語文著作權,編劇是哪一位,那他就是著作權人,或者是他轉讓給電視台,譬如說公視,那公視就是著作權人。下面就標示他的保護年限,一路下來看到導演擁有什麼權利,這都是在沒有轉讓的情況之下。
各位可能會想,這樣的表格沒看到製片,製片是沒有權利,雖然他非常重要,從頭到尾看到他的身影,劇組沒有他不行。可是因為他並沒有創作任何影片裡面的著作,所以國內的製片在著作權法領域是不享有任何的著作權。當然他如果是參與到公司投資,參與技術股的話,他也許可以享有整部影片視聽著作一定比例的權利。這就要看製片如何跟電影公司談判。
那攝影、配樂這一行要跟各位提醒,通常用轉讓的會是什麼?我剛剛有說過,過去劇本百分之八十機率都轉讓。在座應該也有很多是製片,你在處理電影合約就必須要有這個概念。譬如導演簽合約的時候,戲劇著作是不是轉讓給電影公司?還是用授權?
廖士涵:完全不懂。(笑)
林怡伶:我想要搶答。我是製片的話,當然全部都要轉讓,實際上編劇跟導演可能最後是授權。
黃秀蘭:製片當然有這樣的心願,電影公司也有這樣的心願,問題是這個產業的思維邏輯,或是實務上的處理,有沒有這個必要?因為轉讓的話付出的代價一定比較大,轉讓金一定都高於授權金,如果這個權利人有法律意識的話。國內很多編劇常常不懂得自己劇本的價值,常常低價就賣斷轉讓出去。它有事物的本質,譬如說導演執導一部戲之後,這部戲當然只適用在這部電視劇或電影,不可能拿到別的地方去用,這種情況就會用轉讓。那為什麼要授權?譬如說我們以劇本為例,我劇本可以做第一季、第二季、可以做IP開發,《我們與惡的距離》電視劇之後可以做舞台劇,甚至可以做動漫。這種情況,對編劇來講可以做多元的利用,當然不需要轉讓給電影公司。所以回應剛剛怡伶的講法,我什麼都要,可是問題是,如果反過來站在電影公司的立場,你要了之後你做得到嗎?你是不是能夠去落實它各種藝術型態的呈現?例如說你是電影公司,大概不會去經營製作舞台劇,所以你買下整部劇本,花了比較昂貴的金額,有沒有必要?有時候是有沒有必要的問題。你不是表演工作坊、故事工廠,你根本就不會去改編為舞台劇的時候,這時候你確定你要買下整部劇本的所有權利嗎?這是購買者這方需要思考的。
另外一個比較常見,用授權的方式是配樂。配樂百分之九十五都是用授權,音樂大概是全世界穿透力最強的藝術形態,可以適用在各種不同的著作,譬如說電影、電視、MV、運動賽事、奧運進場音樂等。這種情況下,它不需要整個賣斷給你,除非說是量身訂做。所以劇本、語文著作、配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會用授權的方式,其他如演員的表演著作一定用轉讓。謝盈萱在《俗女養成記》她演了陳嘉玲,她就不太可能把陳嘉玲的演技、台詞拿到《四樓的天堂》的張琪使用。這些台詞、場景、故事結構,她的所有演技不可能用在其他地方,所以表演著作一定用轉讓的方式。這個我們在演員合約就會寫說表演著作全部都轉讓給甲方。
像《返校》也是IP發展非常成功的作品,從電玩、電影到電視劇。那我們提出怎樣的問題呢?製作《返校》的電影後,再繼續做《返校》的電視劇,我要不要得到前面電影跟電玩的授權?要不要劇本的授權?要不要視聽著作的授權?《返校》大概是國內第一部電玩產生的劇本,赤燭遊戲享有劇本的語文著作權,之後大家就會知道電玩享有語文著作權。
如果你是漫畫家、小說家,你是原著,原著交給編劇來寫劇本,投資公司就看中這個故事,可能交由製作公司、電影公司拍成電視劇、拍成電影。如果拍成電視劇,當我們要拍攝第二季要怎麼處理呢?他除了原著故事,他把它改寫成劇本,投資公司出錢、製作公司出技術,完成電視劇本跟電視劇的第一季。如果你是編劇,你的位置在哪裡?你當然享有電視劇劇本的語文著作權,那請問如果電視台拍攝第二季,要不要得到你的授權?像製片可能會說我已經買過來了,劇本的語文著作權已經歸我們電影公司,所以我不需要得到編劇的授權。各位應該可以理解,這並沒有標準答案,而是要看編劇完成的第一季電視劇劇本,是轉讓還是授權。我們如果假設它是授權,所以當電視台要拍第二季的時候,在座朋友就點頭說要得到授權。那我提出一個比較離譜誇張的講法,如果你第一季劇本我都沒有參考,我參考的是漫畫家的漫畫,譬如《用九柑仔店》,三立電視台拍成電視劇,那我現在要改編成舞台劇,我都沒有用到你電視劇的劇本,我只用到阮光民老師的原著漫畫。我是不是不用得到編劇的同意?
廖士涵:應該還是要吧,因為有用到它的名字啊,《用九柑仔店》。因為出發點都是從《用九柑仔店》來,我的理解啦,應該是需要透過阮光民老師的授權,我應該會直接透過他,因為編劇也是根據這本漫畫再創作的,所以感覺好像不太一樣。
黃秀蘭:其實士涵導演講得有道理,我們前提當然要設定清楚,我剛剛就設了陷阱,我沒有講前提。如果我的前提是,計畫已經決定要沿用第一季的角色人設設定、故事跟場景、整個故事架構跟場景、《用九柑仔店》那一間柑仔店。我當然要經過阮光民老師漫畫家的同意,那要不要經過電視劇編劇的同意?也要嘛。各位知道電視劇後來又增加了一些故事,柑仔店的阿公還有廟公,他們有重新改編,那就是原來漫畫裡面沒有的。
當你要拍第二季的時候,你如果是延續第一季……有人跟我說沒有喔,我第二季不延續,我重新創作一個故事,這可以叫做第二季嗎?完全不一樣的人名,只有片名一樣。
廖士涵:那應該是《用九柑仔店之什麼什麼》而不是第二季。
黃秀蘭:國內有人提出這樣子的做法,第一季非常轟動,我第二季去用它的片名,可是對不起,我編劇絞盡腦汁,我第一季所有的靈感都用完了。第二季我沒有辦法再繼續,所以我重新創造人設,只有場景也是在柑仔店,可是故事完全不一樣,沒有阿公、也沒有孫子,這叫不叫第二季?這曾經在編劇團隊、電視台之間引發爭議。電視台說你這就不算第二季,所以我們不收你第二季的劇本。那編劇就很火大,為什麼這不叫第二季。我想國內對第一季、第二季會慢慢形成共通的共識出來。我個人也傾向這不算是第二季。
如果剛剛假設的是正確的,計畫要沿用這些,那電視台要用到什麼?它的原著,不管是漫畫還是小說,一定會用到它的原創故事,也會用到劇本。譬如說《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七年之後鄭有傑導演拍了《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2》。第二季不斷會回溯第一季的各種場景、劇情。就像《俗女養成記》也是,第一季很多場景也會回溯。這種情況大概都會用到故事、劇本,甚至用到電視劇的場景。因為各位在處理文字的地方就知道,文字要落實成影像會增加很多元素,不管是色彩、實際場景。所以他可能也必須要用到電視劇的視聽著作。所以當你要拍攝第二季的時候,必須要取得這三種授權,才是完整授權。
那我再增加一個問題,日本的電玩遊戲公司希望用這個漫畫發展電玩。這種情況是不是也要得到這四個單位的授權?需要嗎?為什麼?
觀眾:它如果沒有第一季的成功,它不會拍第二季,它沒有第一季的成功,可能這個遊戲公司不會找到漫畫,這是我的想法。
黃秀蘭:有道理嗎?有成功才會拍第二季。那你的《粽邪》,你剛剛說咬著牙要拍第二季,是不同的情形?
廖士涵:對,可能因為都是同樣的團隊,所以當時沒有多想,都是沿用,我自己也沒有去考慮到這一塊。
黃秀蘭:我想這位朋友是從法律以外的市場面來看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在做決策、回答問題,要不要授權、要經過哪些人提供哪些標的物的授權,你還是要回歸到你使用的內容。當然我也很認同導演,你一定是市場獲得很大的成功,你才有動力去拍第二季。可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你第二季拍攝要動用哪些第一季的素材、你要取得哪些授權?我們剛前提是說「要」。因為都是以這些素材作為基礎。
第二個問題就是授權金怎麼訂?我若身為編劇當然最關心這點,我的位子在這,現在你要拍第二季,或者你要製作電玩,你說你不找我了,可是我是原始第一季的編劇,我可不可以要求一定程度的授權金?國內很多編劇忽略這一點,所以我們特別提出這個問題,也是要提醒各位編劇,你在這裡是有權利的。很多編劇只處理第一季,到第二季的時候就覺得劇組就沒有找他,他也沒有臉去跟他們要第二季的授權金。編劇可能認為製作公司否認他的能力,我說不是,製作公司可能覺得第二季的走向、風格比較不適合你來寫,並沒有否定你在第一季劇本的價值跟能力。那既然有用到你第一季的劇本,你為什麼不能爭取授權金?我要說明的是,因為IP的開發在國內市場還沒有形成一定的制度,編劇常問我,現在在某個階段了,我可以分配授權金,我可以分配多少?當然就是要靠各位跟製作公司慢慢形成這個制度。不過像在好萊塢,他們的商業習慣認為至少原著的部分,在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下去,它當然會慢慢稀釋,因為它的貢獻就會慢慢遞減。如果你沒有參與第二季、第三季或續集的製作來撰寫劇本的話,授權金可能至少會是第一季一半,到第三季就1/3或1/4。他們的制度是這樣慢慢形成的。
林怡伶:我們剛剛從《粽邪》這樣一個比較成功的例子,也是已經發生的例子。那我們退回開發剛開始,製片方邀導演去談的那個時間點,我想也是大部分編劇跟創作者會遇到的狀況。可能被製作方找去喝咖啡,從同一個案子的開頭,還在什麼都沒有、剛開始的情況下。你有沒有什麼經驗,以及這過程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
廖士涵:我覺得尤其是剛起步的導演,難得有人賞識你的能力,問你要不要聊案子,其實都還滿開心的。可是在開心之後,就會有無數次的聊一聊,聊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聊到最後呢,也許遇到一些點比較有問題的時候,他們可能就會選擇找別人聊,就不找你聊,我的確遇到滿多次。
我之前在跟秀蘭律師分享的時候有提到,也是我前幾年才遇到的經驗。有一個電影的案子找我開發,當中聽了我很多意見,也因為我的意見,找了新編劇進來。後來聊了數次之後,又加入一位新監製進來,他們告訴我想先送輔導金,還有創投。我們就先送輔導金,很不幸第一期輔導金沒有拿到。監製很執意想送第二期輔導金,但同時間我們也送金馬創投。尷尬的來了,因為那時候我就已經跟監製說,我第二期的輔導金其實答應其他團隊了,所以我沒辦法參與,講到這裡的時候,那位監製告訴我說,導演你必須得選擇了,你只有要或不要,不要的話我就要另外找導演,但其實我創投已經送去了。
後來隔一段時間後,我就接到電話,他已經找了新的導演。那時候我滿受傷,我前前後後花了大概一年時間在討論這個案子,這當中真的就純聊天,我也忽略了合約的部分。我完全站在一個以前我投入影視創作的經驗,難得有人找我,覺得該珍惜這個機會,也沒有想到要對自身權益做一個保護。那時候聽到換導演,我很錯愕跟難過。我想了一兩個晚上,我就問那創投怎麼辦,因為創投已經送了,但他們現在找了別的導演。尷尬的是,這個新導演也有送一個創投進去,所以這件事情就變得很尷尬的狀態。我就跟監製說,那抱歉請把金馬創投撤案吧,因為我不想要有我的名字在裡面,萬一拿到了你就會得到好處,我卻一個好處都沒有。
後來因為這件事情我有點不高興。後來他們也打電話來跟我說,那我們重新簽一個開發合約?我想說好啊,你要簽合約可以啊,他就提出一個非常不尊重我的金額數字,我就想說那算了,不要跟你扯下去。我就這個例子,跟秀蘭律師交換過意見,就我正在發生的真實案例去請教律師。律師提一個滿好的提醒,她問我說,如果事情回到當時候,我會不會有勇氣跟製作公司去簽合約,或提出我要簽合約的動作。我愣了一下,我怎麼想我都覺得不會,如果將來再遇到好像還是不會。那個「也不會」不是應該這麼做,而是好像變成一個習慣,我萬一提出來,台灣影視圈就這麼小,會不會製作公司會跟別的製作公司說這個導演很難搞,他的合約會簽得很清楚。這個過程當中變成我自己會退縮,我覺得今天如果律師可以多分享一些,我覺得會滿好的,這都是很好的提醒。如果我今天回到當時候,我有沒有勇氣去做這件事,這個是滿大的自我提醒。我後來才知道,除了我之外,很多線上得過獎的導演也遇到同樣事情,真的太多了,一直在發生。那該怎麼辦?不管是導演本身或編劇本身,對於相關法律的知識都非常少,也沒有勇氣去做進一步的要求。我將來再遇到,可能還是會跟以前一樣吧。
黃秀蘭:我其實很欽佩導演願意把一些負面、曾經受傷的親身經歷跟大家分享。只有這種真實故事,大家才能夠感同身受到當時的無奈跟無助。
這就是導演的親身經歷,我聽了之後感觸很深,剛剛導演說的是A電影公司來找導演開發故事,都沒有講到合約,就跟編劇、製片共同創作出……我們只是假設,因為我實際不知道到底是怎樣的影片性質,就假設它是驚悚片,為了要有別於另一部片子。最初完成第一版劇本,A電影公司就拿去申請輔導金,結果沒有通過,當然不甘心,第二年又去申請。一直到要送第二版都沒有簽約。很多找我的苦主都是編劇,我禁不住就會問他,為什麼你沒有提出要求?
剛剛導演是說台灣影劇圈這麼小,怕傳出去說很難搞。各位你要身為編劇,你必須承受起被人討厭的勇氣。這麼說一方面是鼓勵、一方面是很不捨,另外一方面是當你提出來的時候,不見得製作公司就會討厭你。因為我比較多是擔任電影公司或製作公司的法律顧問,其實我跟他們的執行長或者是導演、公司負責人,我們都談過。他們說有時候是不知道在這個時間點要簽約,不知道要給編劇這些權利,編劇也沒有提。我說編劇沒有提,是怕被你討厭,怕你就不願意跟他合作。他說不會啊,編劇才華洋溢,我們當然是需要跟他合作。而且編劇提出來之後才會刺激到製作公司這方,讓他們去思考,他如果有配備法律顧問,就會問提出來的要求合理嗎?如果合理,那當然就要考量,除非預算不夠。所以我一直鼓勵編劇說,你有這個需求就要提出來,你不能因為害怕,有時候是你自己想太多。
在這個例子,我覺得士涵導演剛開始跟我講的時候,我覺得他有所隱瞞,我聽起來怪怪的。哪裡怪?為什麼你到被撤換才說很受傷,那你之前也不是剛出道的導演、大學應屆畢業生了,你怎麼會這麼不熟悉這個叢林法則。你怎麼會不知道說第一版劇本都寫出來了,你怎麼會不保護自己呢?後來他才悠悠說出,我怕人家覺得我很難搞,而且怕他們有壓力,譬如要簽約要付款,要決定主創團隊。我說後面兩點你都幫他想太多了,也許他在那個時間點就是要去面對,你必須要提出來,這點你對自己不負責任,對對方也不負責任。在那個時間點,你沒有提醒他要做該做的事。什麼該做的事?我們往下分析。
文化部有規定,同一年度同一導演不可以申請兩部輔導金,所以士涵導演就是這樣被犧牲掉。為什麼?這時候沒有入選,他當然要維持生計,要趕快去找另外一部繼續合作。B公司也要申請,也是跟士涵導演講好,就以你為導演,當然就衝突了。如果兩部都是以他為導演送申請,文化部肯定會說請你撤回其中一部。A公司才把問題丟回給導演,導演自己決定,到底是要當那部導演還是這部?聽起來好像是讓他有選擇權,其實沒有,不到一個禮拜就換人。最根本的問題是在於,這個問題是電影公司應該去解決,你不應該把問題丟回給導演。他多麼無奈啊,兩部電影劇本都是他慢慢開發出來,都是他的心血、孩子,他怎麼可能說丟掉其中一個去遷就另一個。這個問題不應該丟給導演。
我再分享一個類似的問題,發生在大陸,大陸這種人吃人的情況更嚴重。有一個台灣導演興高采烈跑去大陸要發展前途,中國大陸一家電影公司跟他說,請他來當導演,他附帶的義務就是改劇本。那導演當然想說,拍出來是他的作品,他修修改改責無旁貸。結果一修、二修,愈修愈不對,發現劇本根本不能用,他就乾脆把他台灣得獎的劇本貢獻出去,用那部劇本來修。大陸那家電影公司當然很開心,看到這個劇本這麼優秀,就決定用了,那導演要把它改好,改好之後,就要開始拍了。結果開拍前夕,他們想一想覺得,這個導演不太適合導這部劇,所以他們要換導演。劇本還是要用他的,然後給他一個很低廉的價錢,就像士涵導演剛剛說的,對方就提出一個羞辱人的金額。導演就跟他們講說這個劇本是他的,他們要用的話是不是要跟他簽約、談授權金。大陸這家電影公司說,他們請導演來是當導演,修改劇本是導演的附帶義務,電影公司就不需要提供給導演授權金。
各位,你們在處理合約,邏輯要很強。對方講的有沒有語病?修改劇本,那是修改前面第一部劇本,第一部全部都被否定掉啦。現在用新的劇本,是導演自己從頭到尾提出來的,完完整整就是導演的語文著作權,這不是附帶修改而已,所以導演現在是編劇了啊,是不是要先簽一個編劇合約?再來簽導演合約?他就卡在這裡。這個導演剛好飛回台灣,聽我演講,聽完後覺得好像被對方騙了。他們叫導演寄定稿劇本電子檔過去,要不要寄?如果換成我,我當然不寄啊,那擺明就是要你的劇本,不付授權金,也不要再用你這個導演,那你什麼都沒有,為什麼還要給他呢?這就是人吃人的結果,兩岸皆同。
我們回到這個問題。這時候你若是士涵導演,你怎麼辦?士涵導演畢竟還有導演的承擔,可是很多編劇在這個時候會怎麼樣?覺得人家都不要我了,也不好意思爭取,所以那幾萬元收了就算了,就很委屈。等到輔導金發下來兩千萬,就去拍,拍成之後得到金馬獎,編劇這時候就跳出來,就說當初是我的劇本,結果上面沒有我的名字,我也沒拿到半毛錢。各位是不是常常在台灣聽到這樣的案例過程?我要說的是,編劇請你勇敢站出來,要來跟電影公司有所要求的時候,你會覺得非常困難。那我們先來看,在什麼時間點、錯失哪些機會?我們整理出來。
士涵導演原來有幾個機會、時間點可以完成呢?最初被請去喝咖啡的時候,原創故事正在開發,這時候電影公司跟你說我沒資金,我主創團隊、故事都還不確定,那可以先簽備忘錄,既然還沒確定。可是你現在確定要我貢獻這個故事,我也跟你喝了幾次咖啡,故事的架構、人設都出來了,甚至說我們為哪個女主角量身訂作、這個故事應該麼發展。可以先簽備忘錄,至於酬勞、所有費用,以後簽正式的導演合約也好、編劇合約也好,我們再來定。但至少要定下來,定下什麼?因為士涵導演最在乎的是,我貢獻這個故事給你,就是因為你要請我當導演。所以備忘錄要寫清楚,甲方承諾這個故事完成之後,要改編製作為電影時,由乙方來擔任導演,這點一定要寫上去,不然你為誰辛苦、為誰忙?到最後完成的劇本被別人拿去申請輔導金,然後你導演的位子就被撤換。寫了之後有什麼保障?備忘錄的效力就跟合約一樣強,所以對方事後無故撤換導演的話,就當然會構成違約。因為有簽備忘錄,對A電影公司來講,他就會有所顧忌,要不要違約,會不會有違約的責任被求償,當然對他有一定限度的壓力。
第二次機會,你已經完成第一版的劇本,這個時候你應該是編劇的身分,那你為了這個劇本,或者是跟監製、跟新的編劇,共同完成這個劇本,你是語文著作的共有人,你為你的作品、你的權利,你可以爭取到什麼?至少簽編劇合約啊,而且還要附帶寫說,這部劇本如果以後要改編製作成電影,必須要由我乙方擔任導演,不可以找第三人,可以限定下來。士涵導演第二次也錯過了。
第三次輔導金要申請,走到輔導金,主創團隊大概就出來了,故事有輪廓,故事大綱都完成,甚至劇本第一版已經寫完。這時機都很成熟,甚至預算都會出來,這時候可以簽正式的合約了。關於導演或編劇,這部劇本的授權期間,你要授權給對方,或者你要轉讓給對方,這個代價,授權金、轉讓金多少,要寫出來。以後我該怎麼掛名,我是不是要掛導演兼編劇,或是編劇之一,這也可以明確約定。甚至可以說,若沒有申請通過輔導金,那對不起,合約要終止,我劇本要帶走。例如這些退場機制,我們也可以約定。這第三個機會又錯過了。那當然就沒有走到拍攝的時候,因為已經被換掉。
所以我反過來跟士涵導演說,你為什麼對你的作品,錯過這麼多次照顧它的機會,你到底在想什麼?有些人就會說,對方是我的恩師、我的影視生涯的貴人,所以不好意思提出任何合約需求,因為對方看起來也不太想簽約,不太想簽約就是因為他想要確定掌握所有對他有利的因素。身為導演當然是有更大權利,像士涵導演這樣,還是會被撤換,更何況編劇呢?編劇你在這時候沒有為你自己的作品、權利,爭取到一個法律上的根據的話,你事後很難去跟對方理論、計較。如果你只依靠一套影視產業的倫理,那會靠不住。
我有一個北藝大學生就是這樣,請他老師寫的劇本,後來覺得真的不適合,要跟他解約。各位也知道解約的話,就是一筆勾消,回復原狀,劇本當然就要還給老師,因為學生也覺得不好用,錢是不是要還給學生、這個學生開的電影公司。結果老師說,解約書我可以簽給你,劇本你要還給我,錢我不還。學生就來找我,說怎麼辦。我說這很沒道理啊,也不符合民法上的規定,你要跟老師說,如果解約,法律效力是怎樣。他就說他這些講不出來,因為他是我的老師。所以國內特別是編劇,為什麼常常出事,會因為合約糾紛而居於弱勢。有時候是師徒倫理觀念、有時候是自己不好意思、有時候是像士涵導演為對方想太多。
廖士涵:我那個想太多,其實因為那個案子是製作公司、出品人想做的,並不是我自己想做,所以我可能這方面的確疏忽,沒有再往下提說我們這階段是不是應該簽約,我也完全沒想到萬一被撤換掉之後可能發生的總總。我覺得那天跟秀蘭律師分享完,真的有被狠狠地提點,將來再遇到的話我應該怎麼做。各位在場編劇或是導演,一定都可能會遇到類似的狀況,真的是希望說以後這種事情愈來愈少,甚至不要有。每個編劇或導演都可以順順利利完成自己想要的作品。這個部分的有感而發。
林怡伶:我角色是製片,在這個故事就是壞人的角色。我以製片或製作公司的立場回應一下導演說,會擔心人家怎麼看你這個事情。有時候製作公司不見得不想要做這件事情,因為有時候合約簽下來之後,大家反而以後比較好做事。譬如說一開始說某個題材很有趣,我找了導演、編劇等創作者來,開發過程當中,導演就是想要某一方向,可是製片我覺得另外一個方向對題材會更好,常常會有開發上的意見沒有辦法統一的狀況,最後還是要分手。這個時候前面如果糾纏不清,到最後分手就會很難看。如果前面能把事情談清楚,大家心裡面比較好受,可以繼續往下做,就是我們說清楚,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很多時候其實可能是,製作方有製作方的難處,因為在台灣不是什麼片都可以賺錢,其實大家也沒有那麼好賺,有時候是金額的問題,你如果可以體諒前面開發階段,很多事情沒辦法確定的時候,怎麼樣的金額對大家來說都是合理的、比較好接受、可以往下走的狀況。那律師是不是可以幫我們在合約內容方面給大家一些提醒,哪些事情比較重要需要注意。
黃秀蘭:那就到我們今天的重點,剛剛雖然小小斥責士涵導演,為什麼對自己作品沒有盡到保護責任,當然有時候是內心的小宇宙,很多心裡的話,另外也是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如果士涵導演回到當下,要簽約的話,他可以提出哪一些要求?
我們就回頭看授權合約,帶大家了解背後的法律關係。我們假設一個狀況,電視台要拍攝電視劇,委託給影像製作公司或電影公司,要來進行這部電視劇的拍攝跟製作。製作公司就開始要找編劇,我這邊特別標出來編劇統籌跟編劇群,因應現在,尤其是電視劇,像植劇場都是編劇群的概念,他們當然就會找編劇統籌,那編劇統籌跟編劇群之間的法律關係又是如何?常常被忽略,牽涉到劇本有沒有完整轉讓或授權。編劇群這邊有可能是IP開發,譬如說《返校》,從電影再來製作電視劇,或是從原著像《用九柑仔店》的情況,他來寫這個劇本,如果說IP開發或原著的部分是電影公司提供的話,這裡就要提醒編劇,這也是編劇合約常常會忽略的地方。你這時候一定要加條文:「電影公司必須要擔保原著或提供改編的素材,必須要擔保這個授權沒有問題,或者是它轉讓沒有問題。」也就是說在這個關係上,如果不是編劇自己去取得權利的來源,而是電視台指定,或者是製作公司提供,那你一定要有一個條文是甲方要擔保。因為如果你這個素材是抄襲、侵權的,那麼連這個編劇都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這是編劇要保護自己的方法。
我們再回到剛剛主要的問題,編劇統籌跟編劇群的關係是如何。為什麼我要特別提到這點,就上次呂蒔媛編劇在跟我對話時說,他請了一些編劇,可是他們寫著寫著,就覺得有一些不能用,那還必須要跟他們簽約嗎?或者是他們可能寫了三頁,呂蒔媛編劇只能用其中的十分之一,這樣還要簽約嗎?要轉讓還是要授權?這都是個問題。我說現在妳認為只用十分之一,萬一你一路改一路拍,你用得愈來愈多,那怎麼辦?所以當然要簽約,更何況妳有付錢給他吧。她說有啊,都有簽領據。我說既然有付錢你怎麼不要請他轉讓或是授權呢?
到底要轉讓還是授權?它是不一樣的,你轉讓出去等於買斷、賣斷。這些編劇沒有權利。那你身為編劇統籌,這時候你的小編劇們,是要跟你簽轉讓書還是授權書?我們先不談他的需要,而是先談另外一份合約。製作公司委託你來寫劇本,他要求你這個劇本整個語文著作權是不是要轉讓給製作公司?如果是,那這一份也是必須要用轉讓的方式。各位可以了解嗎?他拿到全部劇本的權利,他才能夠全部轉讓給製作公司,不然編劇統籌就會違約。基於這樣合約的考量,沒有疑問,你根本不用思考授權問題,一定就是用轉讓。那如果這裡同意用授權,身為編劇統籌,還是可以考慮,你到底要用轉讓的方式還是用授權。所以各位在決定轉讓或授權時,是看你個人需求,還有合約上面的要求。你要做決策的時候,你是這樣去考量。
我們這裡提到出資聘人,另外一個相對概念叫職務著作,因為有學員問到說,我受僱某家公司,請我寫劇本,這劇本的權利是歸誰?你如果是受僱於某一家公司,那是職務著作,那當然是歸公司,除非你們有特別約定。那如果出資聘人,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你們就要另外約定。如果忘了約定的話,權利就是歸創作者,就是歸編劇。所以編劇統籌到底要請這些個別編劇簽什麼合約,就要回頭看需求。我們整個流程了解背後可能透過授權、改編或轉讓,這些法律關係清楚之後,我們就來看個別合約。
這是最基本的編劇授權合約,乙方是編劇,甲方是電影公司。要約定哪一些事項?這是每個月都有人問我,授權標的是什麼劇本,像剛剛我們說第一季、第二季,第幾集到第幾集,所以我們標的都要寫清楚。那簽約的時候,劇本都還沒有出來,至少你設定是幾集,像現在電視劇都設定八集,迷你電視劇集就六集。集數還是可以寫出來,以後如果說有變動,大家再用補充協議。
第二個是授權時間,這個就很重要。這個就因應編劇現在大部分都是用授權的方式,可是台灣的影視產業從劇本到拍攝完成,變數很大,可能募資募不到,可能主創團隊導演就換人。這個中間有很多的變數,所以從劇本到影片,台灣的影視產業要走完很辛苦。剛剛怡伶製片告訴我們,電影公司本身也有自己的難處,編劇要自保,我不能無限期地等你,等五年、等十年,我的作品都不見天日,所以我就給你多長時間?譬如說約定兩年,這就需要雙方去磋商。電影公司說我要募資、申請長片輔導金、找主創團隊,我需要兩年的時間,兩年的時間只要做到正式開鏡,那沒問題。因為接下來又可能要花兩年的時間,可是至少你開拍,我就放心。所以他們的時間點是定在正式開鏡,如果逾期未開拍,這個合約就終止。那麼編劇收的錢,對不起不用還,有些編劇很有良心,覺得他的劇本沒有被用到,他可以不還第一期編劇費嗎?台灣編劇就這麼可愛,你劇本被綁兩年,你中間是專屬授權,你不可以再授權給另外一家電視台或製作公司。你這兩年的商業機會完全被鎖定,你如果再自己去拍攝,改編成劇集,或是去轉授權給其他公司,那麼你就是違約。中間你沒有受到法律的約束嗎?有。既然有,這筆錢就是你的代價,你被鎖定的代價。雖然從結果來看,你的劇本對方沒有使用,可是中間你也喪失很多機會成本。這不應該給你嗎?當然應該啊,所以不用還。
那麼授權呢?上次有個編劇非常執著,說律師你幫我寫一個授權合約,授權地區就是台灣地區。我說這個在五年、十年以前是行得通,因為那時候網路劇、OTT不發達,所以你這些劇集上網路的機會很少,你就可以很清楚限定地區。那現在拍了之後不管是資金問題、收視率問題,幾乎都會跟OTT平台合作,那一合作就是全世界。當然有一些平台可以鎖定台灣或亞洲地區,可是很容易地就跑到全世界,我說你寫台灣地區很不現實,對方很容易違約,他還是很執著只寫台灣地區,我就照他意思寫。果真對方看了就跳腳,你限制我在台灣地區拍攝可以,可是以後發行一定超出台灣地區。這個編劇理由是,對方給他的錢很少,所以就授權在台灣地區啊。我跟編劇說,你要反過來想,如果你限定台灣地區,他的收入一定少。他上OTT平台就限於台灣地區,市場非常小,所以你以後會得到的分潤也會減少。不如你授權給他全世界,現在他給你的授權金少,你可以用分潤的方式來思考,這樣子他賺得多你也分得多。用這樣的方式來思考。
所以授權到底是範圍多大?這也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我們只有寫中文版,那請問對方改成簡體版,要不要再付給我一次授權金?對方說所謂中文版,大家都知道有簡體版、繁體版,所以當初寫中文版,就包含,法官會這樣想嗎?法官當然要看前後文,因為你寫得不明確嘛,雖然中文版可能包含簡體跟繁體,可是整體來講不明確,所以他們會看前後文,以及你們上一次的合約,一直執行到現在的時候,你們到底都是用在繁體版或簡體版。這個問題發生在唱片公司,音樂界最嚴重。因為之前都是賣實體CD,後來有數位平台之後,唱片公司大發利市,可是回頭有沒有給歌手分潤?通常沒有。歌手就回頭說我沒有授權數位發行的部分。我最近也在處理這樣的訴訟,台灣在這個轉型期就會有很多這樣的問題,因為簽約的時候沒有思考到那個範圍。所以就特別標記繁體中文,授權金是多少,還有編劇很重要的署名權問題。
我們再往下看,如果是授權,勞務報酬就是權利金,當然權利金以後可以用分潤的方式。如果是轉讓,對不起以後就沒有分潤,就一次付清,因為權利已經不在你手上。電影公司拿到你的語文著作權,你轉讓給他之後,他是要付給你五十萬或一百萬,那以後得到原創劇本獎,他IP開發授權給韓國、日本、美國改編,你都沒有辦法收錢。所以編劇在授權或轉讓的時候,你要想清楚,他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也有一種是出資聘人的情況,回到剛剛說編劇統籌要不要支付授權金,到底是轉讓還是授權,你前提要先弄清楚,會牽涉到,你這個報酬或者是分潤的授權金決定。
這個問題,我只要談到編劇的法律問題我都會提出來。不只告訴各位編劇說,你可以爭取這些獎金或者是分潤,我特別是要跟製作公司說。我們都知道台灣的編劇的酬勞非常低,這是製作公司跟我講的,所以他們也願意給編劇更多的這些經濟收入。我們來看有哪一些呢?他可能可以透過獎金制度,因為有些編劇劇本老是寫不完,所以都寫完了之後,發給你獎金。如果有跟Netflix或是HBO合作,我們也可以付給你錢,一筆分潤的費用。那再加上日後如果做IP開發,或補助金的分成。這些都是編劇可以跟電影公司要求增加收入的方法。我這裡提醒IP開發,這個是國內編劇比較沒有經驗,不知道可以去爭取的地方。那就要問怡伶製片,如果編劇提出這樣的要求,電影公司會不會願意?
林怡伶:有賺錢要分錢都沒有問題。以我的角色來說,當你還不確定未來可能性,你能付出的東西就愈少,所以當你愈開發到某個階段,愈明確這東西可行的時候,你能夠承擔的東西就愈多。所以分潤這種東西很OK,我賺了錢可以分,就覺得壓力少很多。
黃秀蘭:這個就是關鍵字,各位有沒有聽出來,怡伶以她製片的經驗,你現在要跟我要錢,我真的會有困難。當然共體時艱,始終不是編劇的義務,而是現實的考量。對台灣電影公司來講,像好萊塢都是製片廠,他們在掌控大權。在台灣還是導演掛帥的電影公司,中間就有很多變數。可能輔導金沒有申請到,可能企業家撤資,或者主創團隊一直更換人選。拍完一部影片,真的歷經艱辛。那你在剛開始時,編劇比較不幸的是,簽約的時候是在一部電影的籌備期的剛開始。遙望未來真的是前途茫茫。這個時候編劇又開出一個比較高的價錢,對電影公司會是一個很大的壓力。如果可以把部分授權金,轉為分潤制度,對電影公司來講就大為減輕初期的財務負擔,對於編劇來說也是鼓勵的性質,我們共同完成。因爲劇本完成到要拍攝的時候,我們還是需要編劇的幫忙。
這種分潤制度在國內不只編劇慢慢可以接受,甚至主創團隊,編劇、製片、導演,以及男女主角。所以在《聶隱娘》我們當初在處理張震、舒淇的合約,那時候已經用分潤制度。因為導演跟他們說我初期真的沒有那麼多資金,兩位的片酬又那麼高,我又一定要兩位來演。所以商量方式,初期片酬降下來,可是以後我們就掌握主創團隊的分潤,那現在台灣市場行情,主創團隊全部加起來大概是佔20%。很多家電影公司都這樣執行過,就是寫在合約裡面,後來有沒有實現?有的,《聶隱娘》也有實現。而且主創團隊的20%分潤是優先被處理,比投資者還優先處理。各位也知道《聶隱娘》花了非常多的預算跟金額,他用了台灣跟中國大陸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他們要回收資金的順序都比主創團隊還列在後面,因為沒有主創團隊,這部電影根本沒有辦法成形、上映,所以主創團隊的功勞非常大。那時候我們在處理演員合約的時候,就已經決定要把主創團隊的20%分潤放在最前面,後來也是照這樣執行。
回到編劇,編劇當然可以這樣要求,你現在給我的編劇授權金,因為你的募資也還沒開始,或是已經開始了,只是預算方面始終非常拮据,那這種情況我跟你要求不多就是行情,可是之後我要分潤,那分潤什麼時候付,一個是付錢的時間點,還有一個是比例。現在比例有沒有市場行情?還沒有,我聽到5%、10%都有,這當然是淨收入的5%,因為要扣除所有費用。所以各位編劇就可以慢慢去幫台灣影視產業建立這樣的製度。製作公司當然也歡迎,你不是現在要跟我拿現金,以後有錢大家一起賺,那電影公司也比較沒有壓力。
林怡伶:我們後面還有一Part想要跟大家聊一下,另一種狀況是改編真人真事的情況,它又牽扯到更複雜權利的問題。因為時間關係,請導演直接來分享。
廖士涵:真人真事改編應該各位編劇都會遇到,包括我現在也是,我現在在弄真人真事改編的劇本。我這個劇本醞釀了六、七年,一直到最近找了一個新的編劇進來,我們去送了電影劇本開發,也順利拿到。我在跟那位加入的編劇在聊這個案子,他有很多顧慮,因為我們是根據當時很轟動的新聞案件改編。這個新聞案件裡頭有當事人、受害者、兇手、處理案子的關係人等等。他就很怕萬一被改編出來,當事人怎麼想這件事?我反而去跟他分享說,韓國電影都拍得這麼真實,這麼有力道,為什麼我們在寫這些東西的時候反而限縮自己。我用這方式跟他討論,當然我們做座談之前,我有跟秀蘭律師提到我的部分,有幾個東西是很好的提醒。我們裡頭有幾個大事件,大事件是一定需要發生,要如何在大事件裡頭去做巧妙的改編,達到相同效果,不讓人聯想到這個事情的背後是出自哪裡的話,好像就會減少一點關聯,或者是比較有爭議的部分。
我們在聊這個題目時,我有想到我還在當編劇、副導時,曾經跟著王小棣導演參與了《45℃天空下》案子的編劇過程,那時候小棣老師因為看到〈愛呆西非連加恩〉這本書,他想要改編成連續劇。那時候我們去做了很多田調,甚至飛去西非採訪連加恩本人。連加恩在那本小說提到幾個重要的大事件,比如說辦垃圾換舊衣、替當地人挖水井、蓋孤兒院等等,這三個大事件。我們後來延伸出來的連續劇裡頭,其實我們就還原了這三個大事件,完全保留住。我們跟著小棣老師做田調,那時候就清楚明白地跟連家恩本人與連家恩的爸媽講說,我們其實因為戲劇元素,希望增加一點戲劇的色彩,所以有很多部分可能會跟原先真實經歷過的不太一樣。例如男主角崇拜的偶像、戀愛過程、男主角遇到的挫折等等,還有包括他遇到的一些個案。這些東西都會適當地大幅度改動,那時候我們就有跟連家恩說我們會做這些事情,但我們背後目的是什麼,希望讓你知道,希望得到你的授權或肯定。我們溝通完之後,就把連加恩的名字改成連懷恩,也因為這件事情跑去跟連加恩父母說,希望得到認同。當然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問題。就這件事情,我也跟秀蘭律師分享說,我在過程中也有得到一些經驗是,在做真人真事改編必須要特別小心。因為的確這些大事件,會讓人聯想到是因為他而來,才會有之後的那些事。可是我們常忽略,萬一改編幅度太大,對方看了不舒服怎麼辦。這部分是很好的提醒,在我接下來在弄的劇本裡頭,我也跟編劇說,如果你有這方面顧慮,我們再想想看,如何在增加足夠戲劇效果下,再做其他的改編。這是我寫劇本到現在,會遇到的一些過程。
黃秀蘭:這幾年在台灣非常多的,不管劇情或是紀錄片,都遭遇到真人真事改編到的問題。我在面對編劇或導演的時候,我們常常在傷腦筋,改編到什麼程度。像士涵導演說的,你已經經過轉化,不至於傷害到原形人物的權利,可是轉化的程度又能夠讓原形人物首肯。如果是單純的事實,著作權法說你當然可以用,例如新聞報導幾個人確診、現在有什麼戰爭,那都是單純為了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各位可以放心使用。可是如果轉化成媒體的報導文學呢?這個就要考慮了,已經進入到著作權保護的範圍領域,包括原型人物的日記手稿,這通常發生在紀錄片,像是相片、影片,或者是他各項著作。譬如說楊牧老師他是詩人,去年過世之後,他的畫作在他生前已經拍成紀錄片,當然要得到他的授權。他過世之後,這些詩句、詩詞,它的保護年限是一輩子加五十年,所以就要請他的繼承人來同意。
最會衝撞到的權利,倒不是著作權的部分,反而是民法上的人格權,跟著作權法的著作人格權是不同概念。民法上的人格權是指你身為一個人,法律在你一生中賦予你一些權利,包括肖像、隱私、名譽、自由、生命、身體權,這些都包括。它的保護年限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你人死了之後,立法者認為沒有必要保護你這些權利,這就是跟著作財產權不同的地方。著作財產權它有一定的限制,像電影視聽著作只有五十年,著作人格權它是生生世世,永久不會消滅。譬如李白的詩句〈將進酒〉或〈靜夜思〉,幾千年下來都還是掛李白的名字,那是他的著作人格權,包括他的署名權,編劇劇本一定要掛名的,或公開發表權,什麼時候發表。或者是創作者最在乎的,禁止不當修改權。如果故事結局是悲劇,不要改成喜劇,味道全部失掉,這是創作人最在乎的事情。所以這三種內涵就構成著作人格權。它是不會消滅、不能轉讓、不能繼承。民法上的人格權,他在你死亡的那一剎那就完全不存在。
例如美國影集《王冠》(The Crown),它一路拍伊莉莎白女王的先生菲利普親王,他剛過世,他過世的時候他的肖像權、姓名權都沒有受到保護。或者是黛安娜王妃,這些也不受到保護,所以它拍攝空間就會更大。因為民法上有這些人格權保護的限制,所以剛剛士涵導演提到他電影正在拍攝往年的兇殺案,原型人物還在世,所以我們就必須要考慮到民法上的人格權,或者是連加恩醫師也是。所以真人真事,像奧斯卡金像獎《游牧人生》(Nomadland, 2021)是根據報導文學而來,就要得到報導文學的授權。剛剛提到真人真事的原則,你在什麼情況之下必須要得到原型人物的同意呢?用到姓名、事件,他的生平事蹟牽涉到他的隱私權,因為他可能有很多事件不足為外人道。那你要放上大銀幕公諸於世,會侵害到他的隱私權,所以必須要得到他的同意。尤其是具有爭議性的情節,譬如說不倫戀或是犯罪,像鄭捷的隨機殺人。剛剛士涵導演說得很好的地方,如果你沒有辦法得到當事人同意,你至少要做大幅度轉化,這個轉化就是看導演跟編劇的功力。怎麼轉化?例如像鄭捷的隨機殺人,在《我們與惡的距離》就有出現,可是它怎麼轉化,它沒有將鄭捷名字、肖像、他的父母親、家人,全部都放到故事裡面。隨機殺人地點改變,不再是江子翠到龍山寺這段的捷運車廂上,《我們與惡的距離》改搬到電影院。轉化很成功的地方是,在電影院也是人潮擁擠之處,兇手就可以達到隨機殺人的目的。他不需要得到鄭捷的繼承人,就是他父母親的授權。因為它已經轉化了,行兇的地點、凶器,從刀變手槍,死亡的人數也不同。我們說轉化,主要的特徵,你已經不是用到原型人物具有的特徵,就是相當程度的轉化,又能達到效果。例如說你就是要招開記者會,就是要上街抗爭,你不要用到那時候的資料片,可是你還是要進行抗爭過程,就看你怎麼去編寫新的故事。
所以在國內,真人真事改編非常重要,因為有很多社會事件,如果這些改編之後,真的衝擊到原型人物在民法上的人格權該怎麼辦。像中國大陸的《親愛的》這部電影,趙薇主演,陳可辛導演,他們的作法就沒有像剛剛士涵導演說的《45℃天空下》這麼地厚道,沒有像士涵導演跟這個醫生原型人物解釋得這麼清楚,而且在片尾還加上這樣的聲明,說為了戲劇性的效果,所以加上什麼樣的狀況。中國大陸這部《親愛的》完全不尊重原型人物,增加一些負面的場景跟故事,譬如女主角為了要請證人作證,就跟他上床而且還懷孕,做了一些很負面的說明。引發原型人物出來說要告陳可辛導演,陳可辛導演說,我們片尾也有註記,片尾註記說,本片有部分跟事實不同。那到底哪裡不同?他也沒有去取得原型人物的同意。更糟糕的是,片尾的時候還把原型人物的照片、姓名放上去,所以整個村落對原型人物就指指點點,覺得她不守婦道,認為她在丈夫過世之後做了一些於法不容的事情,造成她非常大的困擾。
所以我們要探討的是說,如果虛構劇情要提升戲劇張力,如果是負面的話,可以嗎?加上一些黑歷史可不可以?像剛剛士涵導演的講法,可能在戀愛過程中,我們覺得原型人物實際發生的故事,可能戲劇張力不足,所以我們就加油添醋,要事先得到他的諒解。我們有些合約就直接寫在條文上面,為了市場的考量,為了戲劇的需要,我們會增加。有一些導演或者編劇他們劇本已經都設想好,甚至把大事件寫下來。這樣子的話更沒有爭議。
往下看《王冠》這個影集。主要是在第四季的時候,談到卡蜜拉(Camilla, Duchess of Cornwall)的三角戀情,連英國王室都不滿,所以文化大臣出現請Netflix要加上免責聲明,你要聲明說這些都是純屬虛構,以免年輕一代誤以為這是真實。結果各位也知道,Netflix有沒有照要求做這樣的聲明?沒有,他們拒絕。他說大家都知道我們就是在拍戲劇,我們是根據歷史事實來編寫這些劇本,年輕人也知道,我們會員都知道,我們劇組都知道,所以不需要加聲明。這種情況之下,英國王室他們有什麼做法,他當然可以主張權利說,卡蜜拉當時沒有這樣惡劣,或查爾斯王子沒有大搞婚外情,他沒有半夜不斷跟卡蜜拉講電話。當然也可以去訴訟,不過很多知名人物在被妨礙名譽的時候,不方便上法院,就是因為法官要查這是不是事實。依中華民國的刑法311條,如果查明這是事實,而且是可受公評之事的話,你可以免責。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很多知名人物不敢上法院。這裡就給大家一個思考的方向。
剛剛士涵導演提到韓國很多電影都拍得相當鉅細靡遺、深入,像《熔爐》這個案例比較特別,他們沒有用到加害人的學校名稱,或加害人的名字,為了要保護被害者、被性侵的這些學生,都用化名。《熔爐》在韓國引起大震盪。至於美國也有類似案件,《舞孃騙很大》(Hustlers, 2019),這上了法院,《熔爐》並沒有上法院。美國這部片子就上法院,最後法官判決原告,就是原型人物敗訴。因為他說原型人物自己本身在電影拍攝過程中,甚至宣傳期間,還有上台站台,這樣根本就是贊成,原告也不是有這方面商業形象、或有商業用途。電影只用他的事蹟,沒有用到他的本名,也沒有用到肖像,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認為沒有侵害到他的權利。
關於真人真事全世界都在探討,法國《感謝上帝》(By the Grace of God, 2019)也上了法院、美國《舞孃騙很大》也上了法院。在這裡,法官都其實要闡明一個很重要的思想,電影公司有言論自由,編劇有言論自由。我們要表達對社會重大事件的想法,為了公義,為了阻止事件重複再發生。例如《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什麼鄭捷會隨機殺人?我們是站在這樣的立場,去重新敘述鋪陳這個故事。鋪陳的過程中我們要加以轉化,可是本質不變,那法院也會支持。支持的理由就是說,因為這些是重大事件,電影公司的導演、編劇有這樣的言論自由,我站在電影公司的立場,我來表達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例如《危機倒數》(The Hurt Locker, 2008)也是上法院,原型人物告了電影公司。那法院說得很清楚,《危機倒數》在談伊拉克戰爭上面所有拆地雷的過程,這事件對每一個美國人、每一個美國士兵在伊拉克戰場不幸陣亡,都是一個很深的創傷,所以美國人有權利瞭解,到底在伊拉克戰爭發生什麼事,所以電影公司可以去拍這樣的電影,中間用了很多原型人物,再加以轉化的故事。那它的基本立場是電影公司有言論自由,在國內還沒有這樣訴訟的案例,可是我覺得美國的法院很真誠地提出這樣的立場、精神,供各位改編真人真事的時候參考,你當然是為這個社會發聲,目的不是在挖人隱私,讓這些人再面對過去的創傷,而是我們想要來問,這個社會發生的事,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來防止,所以像電影《無聲》,談聾啞學校性侵的案例,其實要呼籲這個社會去正視這些問題。
所以我們結論是說,如果真人真事改編涉及原型人物民法上的人格權,你要用到他的姓名、肖像,那你陳述的他的生平事蹟有涉及不足為外人道的隱私部分,你當然要得到他的同意。可是你已經進行很大程度改編的時候,這時候法律給你一個憲法層次保障的言論自由,在你轉化一定程度的時候,你當然可以做真人真事改編的表述。
林怡伶:很多事情大家剛開始可以先有個觀念,大家有很多困惑的問題,就是還要再摸索的狀態。有觀眾有問題嗎?
觀眾提問:我現在工作也是編劇跟導演,剛剛內容也跟我現在一些案例有相關,所以我想要提問。第一個接續真人真事改編的案例,我們一般進入人物訪談的時候,田野調查階段我們並沒有明確合約、備忘錄,通常在這個階段下,我們正在幫被攝人物梳理事件,我們要怎麼在這階段保障自己?比如說他會不會我們整理到一半,他跑去找別的更有名的編劇或導演去開發,這樣的情況要如何保障彼此?第二個,剛有講到人名,我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我們今天要拍的是警徽、警察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那我們劇本使用到這些東西的時候,我們需要怎樣授權嗎?
黃秀蘭:田調期間不是簽備忘錄,所謂的備忘錄是跟主創團隊簽備忘錄,因為後續還有正式合約。田調的話,你必須要掌握田調期間你跟原型人物培養的默契跟情誼,在訪談過程就簽了,因為以後可能沒有這樣的機會。田調期間你請他簽的是授權書或同意書,不會是備忘錄,備忘錄通常是以後還有正式合約,但我們跟原型人物就只簽這份授權書或同意書。那這份你就要寫清楚,甲方、立同意書人是誰,寫出本名、身分證字號,我同意接受誰的訪談,放在要製作劇本或改編成什麼電影。如果你心更大,有IP開發的計劃,你可能要連衍生著作,以後要改作什麼項目都要列出來。我同意我的姓名、肖像、生平事蹟、甚至求學經過、跟親友之間的關係,我全部接受訪談,訪談的內容同意由乙方哪一家電影公司、導演使用在哪一個項目裡面,這就很清楚把授權標的、範圍寫出來。
有一些編劇跟我反應,我們田調是要跟他搏感情,他才會真情流露,才會跟我們講一些私密的事。我說然後呢?然後你以後要用的時候,他就會站出來,因為很私密,說你侵權,那你怎麼辦?你要贏得原型人物的感情跟信任很重要,可是我們要如何保護自己?保護的方式,一個是,如果我用你這段內容,你不能告我侵權。第二個是,我跟你一起梳理你的人生歷程,你會不會拿給別人用?我這個寫下來的故事為誰寫?基於這兩種,你都必須要在田調的過程中跟受訪談人物簽授權書跟同意書。
另外一個擔憂,有些編劇也說,我又不一定會用。如果沒有用,萬一原型人物他就很失落,找我算帳怎麼辦?那你就要加上一句話,說以上訪談的內容,或訪談內容改編為劇本或其他著作的時候,關於用途以及使用範圍,由乙方電影公司決定。這句話就表示說可用可不用,最後決定權在電影公司,不是在他身上,也預告說可能不會用。有些編劇存著僥倖心理,也許不會用,等到我以後要用的時候,再去請他簽授權書。結果簽得到嗎?可能就簽不到了,可能人走了,可能疫情關係你見不到他的面,他的子女也不讓你見,可能他失智了,簽名就不生效力。可能你電影紅了,就反過來要跟你要錢,這個都會引起無限困擾。
所以我們認為第一個,田調期間授權書一定要簽。第二個,你要在訪談期間,要不就是訪談前或訪談完畢的同時簽,簽的內容你就要設想以後可能使用之用途,那些範圍全部要列進去。然後要克服第二個憂慮,他會不會拿這些內容去給別人用?有可能。所以你最好不要寫單方面的同意書。同意書有單方簽、有雙方簽,最好是雙方。那乙方享有什麼權利呢?乙方將訪談的內容整理為文字或改編為劇本,權利是歸乙方所有。所以也是在教育原型人物,我這樣梳理完你人生事蹟的時候,我其實完成一份語文著作,這個權利歸我啊,因為這裡面有我的創意,你的人生可能非常不勘,亂七八糟。你今天講過去十年,明天又講童年時期,有些你也忘記,我再去找歷史資料補足,或是我再訪問你的親友,我們填補你人生空白那段。這都是我的創意跟辛苦,我要把你過去人生三十年精彩的地方擷取出來,我知道觀眾想要看什麼,我知道故事的起承轉合應該要怎麼調整。這個你不知道,雖然你有素材,可是經過我生花妙筆寫的劇本,就非常好看。這個語文著作權就歸我,歸我的意思是什麼,你原型人物不能用,你如果覺得他有這樣企圖心,就要再加一句,通常改編之後的訪談紀錄或訪談整理出來的資料,語文著作權都歸乙方,其實這樣就清楚,可是有些人不懂法律,他不知道語文著作權歸你是什麼意思?他只會想這是我的故事、人生,為什麼我不能用?所以就要加一句,你完成的這些內容,他不可用。如果要用,他要經過你的同意,這樣對方就看懂了,而且要雙方簽約,對雙方才有約束力。
關於警徽,前幾天有設計師問我,台北時裝週用警察制服來設計成時裝。那有人告訴他,用警徽或是使用警察制服有刑事上的責任。我說對喔,刑法有規定,可是刑法的規定是指冒用。冒用是什麼?你並非警員而冒用警員的名義,譬如說臨檢,我不是警察,但我穿警察的衣服叫你交出身分證,這是冒用。要有犯罪故意,就是我明明知道我不是警察,但在執行警察的職務。我就問那個時裝設計師,你在執行警察勤務嗎?你不是啊,你在走秀,大家都知道你只是在設計,利用警察制服的素材在設計時裝。那這位編劇問的是,要去敘述警察的故事,以後拍成影片的話,就會穿警察制服,請問你是冒用嗎?不是,大家都知道你在拍戲。像前一陣子《火神的眼淚》他們全部演員穿消防服、開消防車,也跟消防局合作,他們真正在執行消防人員的勤務嗎?沒有。火場全部都是為了拍戲,他們拍一幕就燒掉一棟房屋,真的燒,真的有火場。他們當然用消防人員的對講機、器具、他們的制服,可是他們這樣是不是有妨礙公務?或是拍法官的衣服,是不是有侮辱公署?沒有,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在演戲、知道是虛構劇情。所以這裡就不會有民事或刑事的責任,因為你不是冒用,你是用戲劇的方式訴說警察的故事,既然訴說警察故事當然要穿警察服裝,所以沒有問題。
林怡伶:謝謝大家今天來聽這個講座。秀蘭律師有Facebook,上面有很多資訊,大家去多多了解一下。(超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right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