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並獎勵優秀電影劇本之創作者,鼓勵編劇人才持續創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活動,並訂定本徵件須知。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首獎,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特優劇本獎,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優等劇本獎,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入圍未獲獎者,每名各獲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各款獲獎名額,由本會依評選小組作成之建議並報經影視局核定;獲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報名者資格
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影視局及本會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勞務派遣及承攬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授權文件影本。如改編自本人已出版或公開發表之作品,應檢附證明。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取得分級證明。
(三)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四)參選劇本應於第六點徵件報名期間始日前未獲國內其他政府機關電影劇本獎競賽獎金。
(五)曾經入圍本獎項作品不得再度參選。
(六)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七)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至多乙件劇本為限。
(八)參選劇本PDF檔格式均須為直式橫書正體(繁體)中文12級字,並附長版劇情大綱(長版劇情大綱須為800字以上〜1200字以內)、人物介紹及劇本內文且不得署名,並壓上浮水印「僅供第46屆徵選優良電影劇本評選使用」。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獲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報名者應於線上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報名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
(三)參選劇本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格式如附件,報名網站下載列印,親簽確認後彩色掃描上傳至報名網站)。
(四)其他影視局或本會指定之文件。

六、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逾期不補正,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報名者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晚上6點00分前完成線上報名。
(一)「線上報名」:本會將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中午12點後開始受理線上報名。報名系統將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晚上6點00分關閉。
(二)線上報名頁面:ghsa.org.tw/esa/home/entry
           如有任何報名疑問,請聯繫: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370-0456 分機274(請於週一至週五10:30-18:00之間來電)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會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小組評選報名參選劇本(以下簡稱參選劇本)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劇本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會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並得撤銷該參選劇本之獲獎資格。
(三)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選小組應先評選出入圍劇本名單;複選階段,評選小組應依入圍劇本名單,評選出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獲獎劇本名單。初選階段之入圍劇本,以及複選階段之獲獎劇本及名額之評選,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評選小組作成獲獎劇本名額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並鼓勵參賽者勇於創作,挑戰多元題材。
(五)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評選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須知」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須知」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入圍名單由本會擇期公布;獲獎名單由本會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入圍未獲獎者頒發入圍證書及獎金,獲獎者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會,若對影視局或本會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違反第四點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者。

十一、入圍劇本之合理使用
(一)入圍者應將入圍之劇本編輯(含部分內文、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等)永久無償授權影視局及其再授權人、本會,基於非營利目的於頒獎典禮、媒合會及相關推廣目的範圍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典藏、公開傳輸、公開播放、公開展示等)。
(二)獲獎者應提供獲獎劇本PDF檔全本一套供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存檔典藏。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報請影視局解釋之。